致各會員:
近期收到不少會員 / 業界查詢有關消防處通風系統課在驗收持牌處所所裝設的 “認可/已批核的物料及設備” 時不被接納為合格物料/設備;或被要求出示最新標準檢驗證明書。以致影響持牌處所的臨時牌照失效的問題。
查 根據消防處通函 (1/2007) 及消防條例內說明 -- 凡已到Date of Review的物料/設備要在Date of Review 前再次得到消防處重新認可/批核並重列入列表及更新Date of Review;如為認可(Accepted) 物料/設備需呈視最新的由認可實驗室撰寫的符合最新標準報告,如為已批核(Approved)物料/設備則必需呈交由消防處發出之批核信件, 否則一概不被接納為為合格物料/設備。
現時在列表中已出現不少於一樣物料/設備已超越Date of Review。
故此、在裝設任何物料/設備前僅記要檢視其物料/設備是否已在或接近Date of Review。
任何物料/設備、尤其 “電子除塵器 E.P.” 及 “溶片 Fusible Link” ,已在或接近Date of Review時要小心使用。 當然、若物料/設備是在Date of Review前已出產(已製成並已付運) 的仍是“認可/已批核的物料及設備” 。
如對物料/設備的產品有問題可向供應商查詢或直接聯絡消防處通風系統課。
協會之 消防專責小組 - 陳汪元先生 、秘書 - 梁家雄先生 亦歡迎各會員垂詢。
敬希 各會員關注
謝謝
主席
梁達雲
(p.s. : 請參考消防處網頁內的通函 1/2007 )